《刑法学讲义》优句摘抄2

发布时间 2023-09-09 14:21:59作者: 程曦然

1. 惩罚必须要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正义情感,绝不能让无辜者含冤受屈,让有罪者逍遥法外。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2. 法治的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类内心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人类的历史再三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

3.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4. 忽视报应的预防很有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5.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

6. 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7. 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卫道士,它必须兼顾人性。

8. 法官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

9. 瘟疫在人类历史此起彼伏,人类从来没有真正制服瘟疫。瘟疫打断了人们习以为常的安排,但是人类社会从来没有按部就班的生活方式,异常也许就是常态。

10. 瘟疫让人恐惧,但人类最应该恐惧的是恐惧本身。

11. 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尽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确定感,让人不至于陷入无序的恐慌之中。

12. 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要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无论尊贵、卑贱、富裕、贫穷,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

13. 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14. 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15. 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的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

16. 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17. 当一种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我们可能需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是否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阻碍。变化无穷的市场往往比人类理性更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8. 如果不考虑社会的现实,机械地维护既定的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尊严的丧失。

19. 我们必须接受对立观点对我们立场的调整和修正,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人类事务复杂万分,很多时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

20. 正如任何问题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种主要的立场,相对合理的观点往往是合乎中道的。

21. 政府要尊重市场隐藏的奥秘,对于市场看不见的手要充满敬畏,永远不要傲慢到可以调控一切市场资源。但是,政府也不能无所作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当然应该依法进行合理的价格管制。

22. 人是目的,人不是纯粹的手段,我们既不能把他人,也不能把自己当成纯粹的手段,人不仅要尊重他人,也要尊重自己。

23. 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彻底地禁止剥削,法律要区分可容忍的剥削和不能容忍的剥削,自由放任主义必须要接受道德主义的调整,对于严重违反道德的剥削是不能容忍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也是合理的,这不是对自由的干涉,这反而是对自由的补充。

24. 人生何处无战场,在利弊权衡与德行生活之间经常存在冲突与争斗。法律虽然无力劝人向善,但至少要对严重违背道德的剥削行为进行打击,否则不法行为就会如没有防控的疫病一样蔓延,最终导致社会的瓦解崩溃。

25. 人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放弃已经根本上妨碍了人的自由,因此是错误的。

26. 一旦消解“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观念,看似无拘无束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奴役。那些竭力宣扬自由的斗士往往成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

27. 一旦生命神圣的观念被忽视,一切罪恶也就有了合理性。历史不是单纯的故事,它总是不断重复。人类的悲哀在于从历史上唯一得到教训就是从来不吸取教训。

28. 如果没有道德规则的约束,纯粹的功利主义必然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这本身也提醒我们没有什么自由是真正无关他人的。

29. 很多时候,你以为你有自由,其实你并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的约束,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一定会导致放纵,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30. 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31. 如果一个男性出于花花公子式的哲学,认为女生说不就是半推半就,这是他的评价误认,必须要为错误的价值观付出代价。

32.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33.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34. 大同社会的黄金美梦只能高山仰止,心向往之。如果幻想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那将会是人类的灾难。

35. 选择自由只能相对而言,它并非是指没有任何压力,无拘无束的自由。

36. 权利虽可以自由处分,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7. 但法律的要义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其偏见和陋俗。

38. 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给白雪梅们一个公正的盼望。

39. 相比于积极的施暴者,那些本有责任、有能力去制止罪恶之人的姑息放任,与邪恶并无本质的不同。

40.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

41. 大家不必强迫自己去做出伟大的事业,我们只要心怀伟大的爱,在每天的小事中让这个世界感到温暖。

42. 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43. 有些人觉得折中说没有鲜明的特点,但是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也不是逻辑推导。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刚接触一种学说,你可能觉得很厉害,结果又出现几个现实变量,让你觉得这个学说好像有问题,观点总在不断地变化。正说、反说、折中说、折中说的修正说、折中折中说,理论就是这样不断前进。法律永远是一项平衡的艺术。

44.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

45. 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

46. 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47. 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

48. 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私人之间的协商和自治,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干涉,相反对于公权力,却始终要保持警惕与限制。

49. 一个社会一定要有核心价值,天变地变,道义不变。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

50. 司法虽然要尊重民意的表达,但又需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51. 法治的一个不变命题在于对权力的限制,越是紧要关头,越是要坚守法治精神,避免权力因着对民意恐慌的迁就任意而为,从而酿成更大的恐慌。

52.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充满着各种诱惑和试探,无数条岔路、小径和交叉路口,每一个小的动摇都可能误入歧途。

53. 当疫病蔓延,民众身处恐慌之中,人与人的疏离与敌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有权机关不能任由这种恐慌情绪泛滥成灾,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精神节制权力,超越恐慌。

54.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55. 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56. 要强化权力机制的免疫功能,必须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普罗大众的监督,才有可能从制度上遏制腐败。

57. 长期以来,有一定根深蒂固的偏见,那就是打击犯罪好过保护罪犯。但是,如果没有辩护权对司法权的质疑,谁能保证司法权不会腐败变质。

58. 人虽然生而自由,但其实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如果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