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

最高法-代位执行申请的条件系次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数额到期且确定(区别于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以上述理由抗辩的,执行法院不应予以实体性审查

(2015)执复字第15号 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对河北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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