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即使工程款已经结清,在总包方非实质审查结并确认清班组工资情况下,仍应对工人工资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1-13 10:34:38作者: wwx的个人博客

(2020)川民申3605号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华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华力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58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3586号案)中,华力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已按照木工班组工人花名册及工资台账向刘某某支付了全部木工劳务费。华力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并经刘某某之手现金发放给李某某班组220000元,李某某班组每个工人签字确认,且有四方在场见证,刘某某与李某某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作为主要证据的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欠条系二人伪造。刘某某向华力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也明确丰宁项目所有款项全部结清。(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李某某是木工班组长,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农民工。综上,华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华力公司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申请理由。3586号案仅能证明华力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完成结算,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完成结算;华力公司提交的木工班组工人花名册及工资台账等证据,仅能证明华力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过木工工人工资,但并不能证明刘某某或者华力公司与李某某进行结算并足额支付工资,也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等案涉木工工人足额领取了工资。华力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结算和支付,并不能对抗李某某主张木工工资的权利,故华力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华力公司主张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欠条系伪造的申请理由。华力公司的该主张系其主观推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欠条系伪造,故该项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三)关于华力公司主张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李某某诉请的劳务费均是其个人和其木工班组的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华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清偿后可向刘某某追偿,是优先保护农民工利益,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