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期责任的划分需要结合各自违约行为对工期影响的具体事实具体期间,对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过错没有进行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 2023-08-14 08:45:38作者: wwx的个人博客

(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工期责任的划分需要结合各自违约行为对工期影响的具体事实具体期间,对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过错没有进行责任划分。

2. 即便合同解除,只要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就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

3. 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时点对于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进行质量确认的,应推定为其对质量现状的认可。

本院认为:
1. 工期问题

远东置业上诉称,即便其存在付款不及时的轻微违约行为,但不足以导致工期延误或停工,其就工期延误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建一局应对工期延误负全责。就此本院认为,在2016年1月5日远东置业《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回函》中,确有“2015年12月底经甲方审批的应支付工程款合计634325878元,已经实际支付627366898.75元”的记载,一审认定远东置业存在进度款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并无不当。远东置业在2014年4月补充协议签订后进度款支付仍然存在少量付款延期情形。2015年8月26日中建一局以远东置业迟延支付进度款为由的第一次停工,根据总承包合同13.2条约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以发包人延迟支付为由发出的确认工期延误报告后,14天未予确认视为顺延工期。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即视为不顺延,故此时中建一局的停工是符合总承包合同第26.4条约定的,第一次停工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1日远东置业支付欠付进度款期间17天,应计为远东置业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2015年12月25日中建一局第二次停工时远东置业也同样存在进度款欠付情形,至2016年2月5日远东置业以代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超付进度款,延误工期43天应作为远东置业迟延付款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至合同解除2016年7月1日为工期延误期间。远东置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期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1日、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5日。根据上述停工时间与工期延误时间比例,本院就工期延误双方各自责任比例酌定为:中建一局承担90%的责任,远东置业承担10%的责任。一审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但没有查明各自违约行为对工期影响的具体事实具体期间,对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过错没有进行责任划分,而在具体认定损失时又按照7:3的责任比例,一审说理不当,应予纠正。

2. 质量问题

(二)关于幕墙修复造价是否应当从幕墙工程造价中予以抵扣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东南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幕墙工程存在四项工程质量问题,即观感色差不美观、石材厚度不达标,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未防腐处理,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并认可东南公司全部拆除重做的修复方案,并采纳标定公司提出按照市场价格认定重新购置石材价格作为修复造价的意见,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就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幕墙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的质量问题。石材色差属于外观指标中的一项,色差是否明显的评判不同于隐蔽工程,验收后即不可重现,案涉工程已经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五大主体竣工验收,应视为包括发包人在内五大主体均认可外观色差,远东置业在接受工程后再次提出外观观感问题,缺乏诚信,一审以该项鉴定意见推翻当事人竣工验收时对外观的认可,理据不足。

其次,关于石材厚度应该采用的标准问题,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一审中鉴定机构东南公司采取抽查方式对石材厚度进行质量鉴定,认定合格率仅为35%依据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为江苏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发布公告明确“其中,第3.1.4、3.1.6、3.1.7、4.1.2、4.1.4、5.1.6、5.1.7、6.1.3、6.2.5、6.2.7(1)条为强制性条文”,而其中涉及石材幕墙工程的8.1-8.8条不在上述强制性条文之列。认定合格率64%所依据的《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石材厚度验收标准:厚度标准25㎜,允许范围正负2㎜,石材长度、宽度严格按图纸要求,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验收标准执行”。案涉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应视为质量验收已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一审判决以石材厚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认定该项施工不合格,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次,关于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的问题,一审中鉴定单位东南公司以其鉴定时使用的JD01、JD02、JD03节点详图为通用图纸,图中所有角码均有加强肋为由,认为该项施工不合格。中建一局上诉主张其提交若干节点详图中,有要求安装加强肋也有未安装加强肋的部位。经查,东南公司一审中已回复一审法院“现场打开检查的部位可以依据JD01、JD02、JD03节点详图以及其余有加强肋设计要求的节点图”,可见,鉴定单位亦未否认存在不需要有加强肋的施工位置,一审判决径行认定该项施工质量不合格,依据不足。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钢构件焊接部位防腐处理施工质量问题。鉴定单位认为钢构件锈蚀并非自然形成,与焊缝底部已被破坏的镀锌层没有做防腐处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建一局提出相关技术规范、验收规范仅规定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事实是焊缝处均进行了防腐处理,只是焊缝背面未进行防腐处理导致背面锈蚀的上诉理由无法推翻鉴定意见。

如前所述,只有合格工程才能经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等同于工程不合格。案涉工程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远东置业已经接受工程并已投入使用,同年12月25日即向一审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并在一审法院询问是否由施工方维修时,拒绝分包商金飞幕墙公司进行维修;二审庭审中就本院询问是否曾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维修表示庭后核实但未作回复,就合议庭询问是否会按照修复方案全部拆除时回避问题,拒绝表态;二审庭审结束3个月后,又函告本院称“一、坚持认为幕墙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全部在于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一审认定中建一局仅需承担部分责任,远远不足以弥补远东置业的损失。二、如果法院支持全部拆除主张,远东置业承诺全部拆除,但因幕墙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中建一局,幕墙拆除后的残值应当作为中建一局给远东置业的赔偿,中建一局无权再主张残值,该种情况下,远东置业承诺承担后续全部与幕墙质量安全相关的责任。三、如法院认为上述方案不可行,也可以由中建一局负责全部拆除和修复,修复范围包括多层区、高层区和别墅区,但中建一局必须出具详细并经远东置业认可的修复方案,并最终必须通过远东置业的验收,后续与幕墙质量相关的责任亦由中建一局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远东置业主张在工程价款中扣除幕墙修复费用理据不足,一审判决在远东置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方组织维修的情况下,径行判令中建一局和远东置业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维修费用,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应予改判。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不应减少工程价款63069973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依法依约应履行的维修义务不因此免除

3. 质保金问题

(二)关于保修金的处理

远东置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3%保修金约定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未审先判,该保修金也不是质量保证金,不应提前返还。经查,我国实行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便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一审对此说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竣工验收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该保修金实际系工程质量保证金,总承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返还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满二年返还。案涉工程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认可工程合格,一审判决作出时已满二年,一审判决保修金应全部返还并无不当。